星期二, 7月 24, 2007

中樂透或發票時可再多領一小筆

你知道嗎 ? 當樂透(或發票)中獎人兌領肆獎以上的人須繳20%的稅,如果可得 4000元,須扣 800元的稅,實領 3200元 !
之前我有一個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的朋友,他買彩券中獎情形如上述,卻只扣400元的稅, WHY??

他表示,我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中第八類明文規定, " 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的成本准予減除 ", 此表示中獎所得額可以減除成本後的淨額繳納所得稅,所以他花2000元買彩券, 4000-2000=2000... 為所得淨額, 2000*20%=400...為稅 !!

當時連銀行的人也不清楚有這樣的規定...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因為法律 不會提醒你,那是屬於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會告知你應盡的義務就是繳稅,至於你的權利應由你自己掌握!

更何況法條中明寫 ''...准予減除 '' ,表示如果你有提出證明者(就是當期所有自己購買的彩券單 ),當然允許你扣除成本,因為並不是寫 "...應予減除 ",所以就算你不知法律 而喪失自己的權利,那只好自己負責了 !!

請大家用力宣傳,但應繳的稅還是要繳,別鑽法律漏洞 !!

法令連結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G034000314

^^:幸好我從來沒中過要繳稅的獎(這究竟是不是福?)

1 則留言:

  1. 真有用的資訊呢~被政府白白賺走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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