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7月 18, 2024

緬甸孤軍後裔取得居留證

 

立委湯蕙禎協助緬甸孤軍後裔取得居留證深獲僑民肯定

(記者楊玉晴/台北報導)眾所皆知,戰爭會造成國家人民的悲慘,導致了驚人的傷亡情況,妻離子散、甚至無家可歸,更慘的是無法回到自己的祖國,但也有許多在台的緬甸華僑因為沒有身分,成為無國籍的人球,求助無門。歷史回歸1949年國共內戰,當年共軍大舉進犯雲南,我駐滇國軍寡不敵眾,因而轉進中國與緬甸、泰國之間的山區繼續與共軍周旋,留下部分孤軍部隊部在金三角外,在台的緬甸華僑也無法取得身分。立委湯蕙禎國會辦公室己經收集不少在台緬甸孤軍後裔資料,交由行政部門審核,設法協助他們取得合法身份。經過立委湯蕙禎協助,一位緬甸孤軍後裔楊男終於在7月7日獲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得以合法在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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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湯蕙禎國會辦公室指出,金三角文化基金會董事長王根深在緬甸出生長大,他就讀國軍軍官開設的華文學校,15歲加入「孤軍」,在滇緬邊境打游擊,後來更從事情報工作,還一度被捕又逃出,直到1979年才回到台灣並在此定居。他說,目前有許多在台的緬甸華僑因為沒有身分,不能打疫苗、不能合法工作,也沒有勞健保,這些人沒有前途可言,恐將成為台灣的社會問題;他們也是華人,把台灣視為自己的祖國,卻無法被接受,這個問題糾葛幾十年,以前的政府沒有好好處理,現在台灣是一個民主開放的國家,希望能透過修法、或是法外開恩,讓他們一個立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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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蕙禎委員說,孤軍問題雖然是過去執政團隊時期造成,但國家是延續的,民進黨執政下,也會視為國人自己的家人,她將協助這些緬甸孤軍後裔取得停留證或居留證,不用再活在陰暗的角落。除了考量人權之外,這些華僑對台灣有向心力,語言也相通,若能取得合法居留,也能為台灣勞動市場注入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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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依據《國籍法》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歸化者。緬甸孤軍後裔申請中華民國國籍所面臨之國籍認定問題,多為無法提出符合上揭國籍法規定文件,政府為協助滯台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之身分認定,內政部曾於2009年6月8日發布「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針對1999年5月2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間入國的泰緬僑胞,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就可向移民署申請核發台灣地區定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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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是緬甸孤軍後裔楊姓男子划著玩具橡皮小艇偷渡到小金門,2015年10月6日被金門岸巡總隊查獲,楊坦言自己是緬甸孤軍後裔,在大陸、緬甸都沒有身分,他從路希望獲得台灣政府的人道救援,遭岸巡總隊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移送法辦。楊男遭判刑後被關押4個月,出獄後因為不具任何國籍,無法遣返回國,一直留在台灣,過著沒有身分的日子,不能合法工作,當然也沒有勞健保;最後是由慈濟伸出援手,每個月提供他一些生活費,將他安頓在鄉間的菜園居住。但據指出,楊男多年來省吃儉用,去年又把自已省下的生活費回捐20多萬給慈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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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有任何國籍,歷經各部會查証,確定具有國軍後裔身份,才得以結束在台多年非法居留的生活。立委湯蕙楨為協助緬甸孤軍後裔無國籍的問題,收集不少在台後裔資料,交由行政部門審核,設法協助他們取得合法身份,楊姓男子(7)日終於拿到中華民國居留證,結束在台多年的黑戶生活。楊男非常感謝立委湯蕙禎的用心大力幫忙,讓他能重生。(圖/記者楊玉晴翻攝)

法規名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以下簡稱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國軍後裔證明。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五、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
六、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應檢附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應檢附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領取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並持憑該等證件入國,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申請延期居留者,應於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臺灣地區居留證。
前項延期,每次期間為三年。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居留,並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定居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經許可定居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定居證,並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應於收到定居證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未在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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