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6月 28, 2007

最近一堆事,尤其是牽扯法律相關

前幾天工作出了包,連組長都知道了,派人來關心而我也感受到被我牽連人等的『面有菜色』唉~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大人冤枉,交接的人真的沒跟偶說清楚咩!

還有使用多年的產品,竟被停止會員權益,原因是我『毫無回應』。... 這個誤會也太大了吧!


最後是被人欠錢不還,事實發生在3/27,他說他們公司的作業時間是每月25日,所以我必須等到他們4/25日結帳,5/10付款。

結果4月份還通過電話,他們表示請款OK,只待5/10付款。當然,5/10款項沒有進來,這時候他的理由是,抱歉!他漏失了這筆資料,沒有拿給會計,於是必須在等一個月,等6/10付款吃驚之餘,也只能等了,不然怎麼辦?
等到了6/10,Of course!款項還是沒進來,於是我開始奪命連環Call,他說隔天會匯款,我就隔天確認完之後打電話催他,他說當天匯款,我就當天確認完後再催他,終於,他再也不敢接我的電話....
看來對方是真的沒誠意付款了,雖然沒多少錢,但就是無法容忍他們的行徑,於是我自己訂了討帳三階段..

第1階段:最沒效力的『存證信函』
定義:
所謂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其內容為的一種證明函件,達到告知義務的效果,怕口說無憑,所以存證信函需準備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存在郵局。如日後真有訴訟,可證明確曾告知過。事實上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處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如果你不......, 我就.....!一般人並不希望收到,所以存證信函在大部分狀況下才會那麼有效。(資料來源:易租法律教室

如何撰寫:其實存證信函很容易寫,連信函格式都可以網路下載(郵局跟我說的臺灣郵政全球資訊網_下載專區),我是參考網路找到的範本(訴狀宅急便),共有142篇,絕對可以找到跟你的案例類似的,下載之後修修改改就行了。

存證費75元,郵資34元,共花了109元

第2階段:勞工局的調解委員會

因為個人的信函,畢竟比較容易被忽視,政府機關的公文,感覺就嚇人了一點,有公權力的。(以我的個案,勞工局說屬於個人勞務契約,不受勞基法規範,即便是對方不出席調解委員會,有無處罰力喔!)

第3階段:法院的支付命令
定義:就是如果有人欠債不還,不論是一定數量之金錢、可代替物(如有價物品)、或有價證券(如股票等),皆可依債權人之請求,由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於收到命令之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且較為迅速省錢,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可成為終局之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料來源:KingNet皇家法院訴狀DIY

對方如不於二十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也就是可以具以聲請強制執行啦!


但願我的第一階段就奏效!

後記:果然對方在收到存證信函的當天就去匯款了,只是很卑鄙的把匯款手續費30元算到我頭上來了,真是...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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