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十一)
時間 Sun Apr 1 20:28:4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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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答題的技巧
我一直認為,考生拿到的十分裡面,有五分實力,三分技巧,兩分運氣。許多強者到最後無法攻頂,往往就是那三分的技巧掌握不好。實力靠累積,運氣靠天機,技巧靠練習。只唸書不練習寫題目,在考場上滿腹經綸無法發揮,也只能徒呼負負。
寫題目的方法其實也很主觀,許多真強者已經介紹了他們的方法,我也不知道孰優孰劣,我在這裡分享一下我的方法,並不代表我的方法就真的很好用,務必自行評估。
(一)拿分的策略
拿分的策略是講究各科的分數要怎麼分配。之前提到有攻有守的概念,國考一次考那麼多科,考生們一定是有強有弱,如何把強科拉很高,弱科不要太慘,往往就是上榜的關鍵。
真強者的成績單我沒見過幾張,但是經常聽到有人一兩科拿20分左右照樣上榜,因為他們某幾科衝得特別高,所以可以救得起來。我沒有把握我的強科都可以衝到70分以上,所以我的策略比較保守,我要求自己無論如何每一科都要守住40分,這樣的話強科只要拿到60分左右就有上榜的希望。
以 我考國考的經驗(94年律師、94年司法官民法、95年司法官及律師),我發現如果有一套穩定的寫題模式,單科要拿40分並不困難(民訴除外... >.<)。去年我律師跟司法官考試沒有一科是低於40分的,最低的一科是司法官的民訴,也有41分。這樣講也許會有很多人想扁我,而且去年是 我考上的那一年,考上之後才來說嘴一點說服力也沒有。那我就拿我94年律師的成績來講好了。94年我去當砲灰,在完全沒有準備的情況下上考場(詳見前 文),打著一種我來寫作文的心情上考場,把我在考研究所時所用的解題架構套用在每一科上面,拿到成績單的時候非常的訝異,這是我94年律師的成績:
民法 38
國文 66
憲法 41
刑訴 49
民訴 22
刑法 44
行政法強執 42
商事法國私 40
總成績 42.03 及格標準 49.07
民 法那一科忘了帶錶,寫了2題半就打鐘了,拿到這樣的分數不意外。除此之外,每一科我都把考卷寫得滿滿滿,刑訴跟刑法是我本科,姑且不論,其他如憲法、行政 國私、商事強執及民訴,都是我從大學畢業就沒再碰過的科目,我就以我大學時代的粗淺印象,套上我自己的解題架構,竟然有3科拿到40分以上,覺得非常的意 外。當然民訴就慘遭屠殺,94年邱派出了兩題,我一點招架能力都沒有。
有了這次經驗,我信心大增,原來只要會掰,拿40分左右並不困難。所以我寫題方法的基本功就是「掰」,以下的論述也都是配合我「掰」的基本理論下去架構,如果你瞎掰的能力沒那麼強,那麼請把這個基本功先練起來,不然請勿請輕易嘗試我的方法。
(二)小技巧
先講一些形式上的小東西,這些東西雖然很瑣碎,很多時候卻是決定性的關鍵。
1、字體工整
很多人會問,字漂不漂亮會不會影響分數,我覺得字很漂亮雖然不一定會加分,但是字醜會有很大的機率被扣分。我以前的字真的很醜,後來在準備研究所的時候決定要下苦功,所以就買了「國小生字練習簿」回來練習(就是頭幾個字有虛線可以描的那種),每天在開始念書之前,頭腦還不清楚的時候,就拿出來寫個半小時,再開始唸書。到現在字雖然沒有多漂亮,至少整齊。
字不一定要寫得漂亮,但要整齊。怎樣叫整齊,就是每個字筆劃清楚,而且要一樣大。尤其是字一樣大的話,整個卷面看起來就是整齊。卷面整齊,老師改起來心情就比較好,才不會一開始在心裡就扣個幾分。
還有就是字不要太小,也不用寫得太擠,總之請以改考卷的老師的角度來看,你的字對他來講會不會是一種虐待。
2、寫字速度
寫字速度一定要練,至少練到每一份考卷都可以寫到第七面。這講起來不簡單,因為國考一考就是三天,常常看到第二天時考場已經有三成的人右手肘跟手腕都貼了一塊藥膏,第三天有五成左右都是這樣。尤其是第三天下午很多人已經是用「意志力」在寫考卷,不是考卷寫不完,就是字已經變得歪七扭八。
我三天考下來手也是痠,但是速度沒什麼改變。我每一張考卷都寫到第七面,寫到第七面是「掰功」最基本的要求。我平常都是用「寫筆記」在練寫字的速度,筆記寫久了就覺得考卷寫起來沒什麼,因為我每天都在寫字。
3、文具
請用深色一點的筆,以及愛用立可帶,立可白因為還要等它乾,容易發生「忘了回頭寫」的遺憾。文具最好多帶一點,我曾經有立可帶在考場上整個散開的經驗。國考會要求用透明鉛筆袋,我覺得食物密封袋蠻好用的。
4、用字
條號要不要用國字?這在直式寫法會是個問題,但現在已經全面改為橫式寫法,所以我去年在考試時全都用阿拉伯數字,因為這樣寫起來比較快,就結果來看似乎沒有影響。
此外請勿用簡體字,這是某位老師親口說的,因為改題的老師很多都有一點年紀了,某些老師國學底子不錯,他們「無聊」起來就會在考卷上挑錯字及簡字。你覺得你的考卷滿是圈圈的話,分數會有多高嗎?
5、愛用引號
法學有許多的專有名詞,有的題目這些專有名詞就是key words。當你非常確定這些專有名詞就是key words的時候,為了讓老師「好找」,可以用引號把它「標明」出來。某位真強者說,他除了用引號之外還會在下面劃底線,他的分數真是有夠高。
6、不要翻錯頁
國考的試卷是折疊的,請在答案卷發下來的時候把它折好, 讓你在翻頁的時候不會翻錯。但翻錯頁的時候不要緊張,我也有翻錯頁的經驗。我在94年考律師的刑法時,第三頁寫完時順手一翻就寫到第六頁去了,等我第六頁 寫完翻過去的時候才發現是第七頁,這個時候我在心裡暗幹了一聲,無奈之餘只好在第三頁最下面加了一行「下接第6頁」,在第六頁上面加一行「上接第3頁」, 在第6頁下面加一行「下接第4頁」,第4頁上面加一行「上接第6頁」然後第四頁、第五頁寫完後,在第五頁下面加一行「下接第7頁」,然後在第7頁上面加 「上接第5頁」,我還是寫到第7頁。
94年的刑法考得並不好,是我的內容本來就不怎麼樣。反正本來就計畫當砲灰,所以我也沒有太在意,考完心想有個20幾分就不錯了,沒想到接到成績單的時候有44分。這個故事告訴我其實改考卷的老師其實是有認真在看的。但是我不保證每個老師都是認真看考卷的,所以最好還是不要翻錯頁。這個故事只是想要告訴大家,如果發現自己已經寫錯面的時候不要慌,也不要用立可帶刷刷刷的把已經辛苦寫好的成果幹掉,不妨試試上述的方法。
7、飲食要正常
有 的人考試時會吃個麵包當中餐,也許他體質就是這樣,但我做不到。如果我中午沒有好好吃東西,我下午會沒有辦法思考。當然吃的東西不能太油,也不要吃太多澱 粉類的東西,因為吃太多澱粉類的東西再喝水,肚子會很脹很難受。不妨帶塊麵包在身上,這樣下午三點的中間休息如果肚子餓可以吃一下。早餐也很重要,是一定 要吃的,總之飲食要清淡且正常。
(三)基本觀念
1、與時間賽跑:每一題都是30分鐘
寫考卷就是一場與時間的賽跑,如何在最短的時間內寫出最充實的內容就是贏家。所以如果同一個概念可以用一句話寫完,請勿用三句話寫。考試時記得帶錶,隨時注意時間。
通常一份考卷有4題,考試時間有120分鐘,所以一題平均分配是30分鐘。考題一定是有的會寫有的不會,我不管會不會寫都要求自己寫30分鐘。會寫的不要超過30分鐘,不會寫的要能掰到30分鐘。有的人的策略是會寫的多花一點時間,不會寫的就少花一點時間,我覺得這沒有必要。因為就我的經驗來說,一題要拿8~10分並不困難,如果寫得有頭有尾,理論一貫,就算寫不到題目主要要問的點,沾到一點邊就有8~10分。但是要拿11~15分,就要寫到題目要求的點,要拿16分以上,除了點到題目的點外,就要寫得深入一點,這 個沒有花一點功夫是做不到的。所以只要掰得有理,老師給分不會客氣,至少8分。但是如果一題只有寫個兩三行,那很抱歉,分數大概就是3分。想想看,你這一 題會寫,該點的點都點到了,那麼就是拿15分,但是你多花了15分鐘去寫,分數能多個3分就不錯了,一題拿18分真的已經算是高手。但是你多花的這15分 鐘,卻使得你不會寫的那一題只能夠寫個兩三行,哇,3分。你旁邊的那位跟你一樣都會寫那題會的題目,他拿15分,可是他花了很多的時間在那題不會寫的題目 上面,於是他拿了8分,這一來一往,你就輸他2分了。這還只是保守的估計,因為搞不好這一題給他矇對了方向,雖然沒有拿到很高的分數,12分,一來一往你 就輸他6分了。要知道,要能矇對方向也是要時間的,看到一題不會的題目要能夠掰得有點道理,15分鐘是不夠的。
總之,要把一題不會的題目從3分寫成10分的難度,跟把一題會寫的題目從15分寫到20分的難度,前面那個顯然容易許多。這 樣的方法雖然保守,但是風險卻相對的小,也是我每一科都可以穩拿40分的關鍵。所以一定要要求自己每一題都寫30分鐘,再會寫的題目寫到第28分鐘左右都 要開始作結。進考場之前就要知道幾點幾分要寫完第幾題,不斷注意時間提醒自己,不可以輕易跟時間妥協,不然現世報會馬上在你寫最後一題的時候來臨。
寫 題的順序上,有的人會建議從會寫的先寫,不會寫的放最後。我並不這麼建議,因為我每一題都要寫,每一題都寫30分鐘,哪一題先哪一題後對我來講根本沒差。 更何況你第一眼看到以為自己不會寫的題目你可能稍微再想一下就會了,原本以為會的題目再深入想一下反而發現沒那麼簡單。與其在那裡判斷哪一題會哪一題不 會,我寧願把那些時間省下來寫題目。所以我都是從第一題寫到第四題,不過再提醒一下不要輕易跟時間妥協,不然保證你每一張考卷都栽在第四題,所以我在每一題快用得超過時間時都會不斷的提醒自己:「不要栽在第四題!」此外有的人會建議在第幾行寫上題號,我並沒有這樣的習慣。因為我是用時間來做分割,每一題寫完之後空個三行就寫下一題。不過我並不覺得做題號的習慣不好,因為這樣至少可以避免翻錯頁,而且答案卷發下來到拿到題目卷還有一些時間,閒著也是閒著。
「30分鐘寫完一題」是需要練習的,因此在考前的一個半月開始練習寫題目時,就要練習怎樣把一題用30分鐘寫完。補習班附的答案通常都是你30分鐘寫不完的,所以要練習去蕪存菁,寫不到像他那麼好是正常的。怎樣叫做「寫完一題」,就是一個完整的答案,一個有開頭有結論的答案。換句話說就是答題的「架構」要能夠完整的表達出來,那就是完整的回答, 沒頭沒尾的答案不是答案。之前說考前練習題目的時候要能夠答出完整的架構,就是這個練習,當然須要下筆實地去寫,不過不是每一題,只要練到能夠把完整的架 構在30分鐘內不多不少的表達出來,如果可以練到這個程度那就表達你的答題已經有一定功力了。至於怎樣才是一個完整的架構,請待下文分析。
延伸閱讀 【轉載】[國考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前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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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8月 16, 2017
【轉載】[國考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完)
作者 wildsome (欲練神功必先用功)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十二)
時間 Wed Apr 4 10:26: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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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的架構:有頭有尾,層次分明
(1)邏輯推演:申論題是嘴砲比賽
法學是一門很注重邏輯推演的學科,如何發現問題點,然後從法條或基本理論出發,進而論證得出結論,講究的是一整套邏輯思辯的過程。記憶力當然重要,但是和邏輯思辯能力相較起來反而是其次。邏輯思辯能力強的,碰到沒看過的題目時也能從相關的基本理論推導出結論,這是死記硬背學說理論者做不到的。講得白話一點,光是死背一些枝微末節的東西,還不如把那個時間拿來練練嘴砲。在冷門題目一大堆的國家考試,一個記憶力超強但嘴砲普普的考生,跟一個記憶力普普但嘴砲超強的考生,後者會比較有優勢。
(2)一定要分點
深論題的考試,在答題時一定要分點。請記住,是「一定要」分點。坊間流行一種說法:「會寫的題目要分點,不會寫的題目寫成一沱,這樣老師如果懶得看就會給基本分。」跟各位講,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不管你會不會寫這一題,你都要分點。改考卷的老師最討厭要在字裡行間裡面找答案,那很浪費時間精力。一個老師要改那麼多份考卷,你跟他的時間過不去,就是跟自己的分數過不去。所以就算你這一題再不會寫,也是要給他分點。
但分點並不是隨隨便便的分,要分也要分的有道理,總不能一個概念分析到一半,就把下半部硬是寫成另一點。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硬分的時候,就不要勉強啦!誰教你的掰功不到家,嘴砲沒人強。好吧,那把結論寫成另外一點總行了吧!
分點的時候我習慣用以下的層次:一、(一)、1、(1)。題目通常會用掉"一",有子題時會用掉"(一)",但我使用時很少會有比(1)還小的,最多用到"a",不過次數屈指可數。分點不用分得太細,太細的東西放在一點裡面用幾句話交待就好了,分點太細會造成改題者的混亂,反而造成反效果。考卷每一頁的最左邊有一個條空白的直行,把分點的數字寫在其中即可,不要寫在內文中,這樣改題老師看得也比較清楚。
(3)迷思:結論寫前面?
答題的時候要怎麼開始,有的人會建議先寫結論,再寫推論,他說這是「判決的寫法」,我個人覺得這有點多此一舉。因為我剛下筆寫題時有時候並不會預設結論,如何先寫結論是個問題。或許有人說那第一行先空著就好了,等結論推出來再回頭寫第一行。可是我寫題時都把結論放最後面,分數也沒有比較低。況且推論寫完了還要翻到前面寫結論,無形中會浪費不少時間,總之結論讓老師好找就好,放前面放後面我覺得沒有差別。
(4)層次感:帶著老師去思考
複雜的題目會有很多點需要去寫,此時並不是一股腦的全部丟上去,必須要去判斷哪一個是哪一個的前提,哪一個要放在後面寫,順序不要顛倒,要讓改題老師可以依著你的思考理路得出結論。比 如國私的題目常須要去處理「定性」、「國際管轄權」、「準據法」、「反致」等問題,在寫題時就要依照順序去論證,先有定性才有準據法,先有準據法才會有反 致。因此分點討論時,就不能一開始就討論反致,後來再「補充」準據法,這樣整個論證體系就顯得相當的紊亂,論證體系紊亂,就不能期待改題老師自己去「探 索」你的思考理路,讓改題老師困擾,就是造成你自己的困擾。
法科大部分的題目可以從法條或基礎理論下手。可以用「依xx法第oooo條,...」、「按oooo原則,...」等作開頭(在引用法條或基本理論的時候,最好少用引號「」,因為這代表你必須把引號內的文字寫得跟原文一字不差,只要在「依xx法第oooo條,…」之後用逗點,然後寫出大意即可),把基本的東西論述一次,然後討論其中的爭議點在哪裡,再來把案例事實套進去,最後得出結論。這個思考過程也是所謂的法學三段論法,先把大前提論述清楚,然後引入案例事實,得出結論。如此的論述方式,條理清楚,體系分明,重要的是,改題老師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住你想要表達的內容。從基本理論出發的論述方式,各位可以參考大法官解釋,幾乎每一號解釋都是從基本理論(憲法規定、基本原則)出發,展開論證過程,得出結論。
不過上面這套寫法並不是所有題目都適用,有的題目有它獨特的解題模式,比如說民訴邱伯伯的題目,或是像民法、刑法也有許多特殊的題目須要不同的解法,比如「請求權基礎」、「三階層檢驗」等,這個部分我力有未逮,只能期待民刑法的真強者能夠提供其獨道的解題方法了。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論你如何論述,都要有個結論。 經常見到有的人把甲說乙說丙說並列,寫了一大堆非常詳盡,最後卻沒有寫自己採哪一說,這樣的回答只有一半,分數也只有一半。不用害怕自己採的立場跟老師不 一樣分數會很慘,就我所知「持堅自見」的老師確實有,但是很少。大部分的老師都是看你的論證過程有沒有理,結論怎麼採是無所謂的。但是你沒有結論,這一題等於沒有寫完,分數會比你選錯立場還要慘。
此外也很重要的是,答題的時候前後理論要一貫,不可以矛盾。比 如說刑法題目要你討論「不能未遂」,你一開始認為「著手理論採風險製造理論,不能未遂因為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因而找不到著手時點」,到後面卻說 「是以不能未遂雖屬未遂之一種,但因採『客觀未遂理論』之結果,其行為客觀上並無危險,其可罰性甚低,故不處罰,刑法第26條亦本此意旨而定。」問題是, 既然沒有著手,又怎麼認定不能未遂是未遂的一種呢?
這樣的答題方式,老師會認為你並不了解不能未遂的理論,頂多給個同情分。
3、不會的題目才是關鍵
考 場裡程度好的那些人,都是用差不多的時間,花差不多的精力在唸差不多的書,因此只要你的程度到了一定的水準,當考卷發下來的時候,你會的題目,通常程度跟 你差不多的考生也會,你不會的題目,他也不會。所以決勝的關鍵通常不會是在你會的題目,如何打敗那些跟你差不多程度的人,重點在那些你覺得不會的題目。會 的題目發揮得好是應該的,見到不會的題目還可以寫得頭頭是道就不簡單了。或許有人會問,都覺得不會寫了要怎麼寫得頭頭是道?說穿了,就是平常要多練習。
再怎麼樣難的題目,都會有一點軌跡可循。就算不知道老師真正想要的點是什麼,也要練習著從字裡行間去尋找可以發揮的點去發揮。把你就這個領域所想到的基本概念都翻出來,去套這個題目試試看,哪一個概念最可能有關係?就從你自己認為最可能有關係的概念開始發揮。對自己要有信心,要告訴自己:「反正別人也不會寫,我這樣寫搞不好會矇到」,然後一樣有頭有尾,寫出答題架構,得出結論。這就是「掰功」精髓所在。要知道,就算抓不到題目真正想要問的是什麼,只要寫得有點道理,基本分還是有的,但你放棄這一題,就只有一個結果:零分。別人不會的題目正是你好好發揮來屠殺他的戰場,請務必掌握。
我以95年司法官行政法第三題為例:
【甲 國稅局以乙欠稅為由,於90年8月5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已於91年11月14日繳納該稅捐,惟甲國稅局因稅務人員異動緣故,未於乙納稅後馬上撤 回執行,致行政執行處於92年10月30日以乙欠稅(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為由,對其任職之丙公司及乙核發扣薪命令,扣押乙於丙公司之薪資,經 乙查詢確認未曾欠稅繳款,甲國稅局隨即於92年10月31日具文向行政執行處撤回執行,該處亦於同日立即撤銷執行命令。乙認為其「名譽」受損,擬向甲國稅 局主張國家賠償,是否有理由?】
我看完題目之後只覺得不知所云,腦中想到跟這個問題有關的基本「武器」就只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國家代 位責任、第一次&第二次權利救濟理論及釋字469號解釋。我相信大部分行政法領域不熟的朋友都跟我一樣,想到的都只有這些。我思索了一下,覺得 469號解釋跟本題似乎關係不大,於是就大膽的如此論述(大概內容,非實際寫法):
1.乙對國稅局的請求權基礎可能為國賠法第2條第2項。
2.國賠責任的性質有國家自己責任及國家代位責任二說,從國賠法第2條第3項可認為我國法採國家代位責任說。
3.依國家代位責任說,國家所負的賠償責任,必以公務員本身的侵權責任成立為前提。依民法第186、195條之規定,公務員可能因侵害相對人的名譽而負賠償責任。
4.本例中,乙名譽權若因甲國稅局的稅務人員之過失而受有損害,可對其主張國家賠償。
就結果而言,雖然我沒有去複查行政法的分數,但是總分有57分,可推知這一題不至於很慘,比起那些放棄這一題的人,可說是大有展獲。
所以在考前一個半月練習題目時,除了練習那些你已經會的題目,更須要去練習那些你不會的題目。不會的題目的來源很好找,去各大學下載研究所考題,保證裡面滿滿都是你不會的題目。如果再怎麼不會的題目都可以在30分鐘內寫滿答案卷的一面半,而且寫得有條有理,那就表示你的「掰功」已經水到渠成了。
(四)三個步驟
考卷拿到的時候,我會要求自己三個步驟:
1、看完題目,邊看邊用筆挑出問題點。
2、擬定答題策略。
3、動筆。
第1、2個步驟通常會花去3~5分鐘的時間,係屬正常,超過5分鐘就太多了。但無論如何這兩個步驟不能省去。我在考場看過很多人一拿到考卷,題目還沒看完就猛寫,這種人通常都是來陪榜的。
拿到考卷時一定要把題目整個看完,在看題目的過程中可以把關鍵字圈起來,以及把你想到的問題點寫在旁邊。把 題目整個看完很重要,在考場上經常可見急性子的人,題目看到一半,見到某句話是自己知道的問題點,就開始論述,其實他看到的那個點只是次要的點,出題老師 真正想要考生討論的點在後面。這種人容易犯的錯就是前面不重要的點討論太多,後面重要的點反而沒時間寫,不是漏掉就是兩三行帶過;更慘的是寫到一半才發現 題目要討論的根本不是這個,或是前面所論述的結果跟題目要討論的東西會有衝突,各位在考場聽到有人用立可帶刷刷刷一次幹掉好幾行的,通常就是這樣的人。
把題目看完的另一個重要性,在於出題老師有時候有意無意會在題目中透露答案,而不把題目整個看完是不會知道的。我舉95年司法官強執國私第一題為例:
【債 權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5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就乙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以下稱該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法院 於93年7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93年8月20日核發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丁於94年1月5日持乙應清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該薪資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經法院以該薪資債權已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已終結而駁回丁之聲請。茲有債權人戊另於94年1月16日以准許對乙為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 該薪資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
(一)丁有何種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部分?】
在 考場看到這個題目,只看完第一小題時,我感到迷惑了。因為我的強執程度並不好,我看的那本參考書上只有寫(在論述115條的部分):「移轉命令核發後,債 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就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就此部分程序終結。」如果乙對丙的薪資債權真的就這樣移轉給甲的話,那麼丁再就該薪資債權聲請就只能以「程序終 結」為理由駁回其聲請。但是再看到第二小題,咦?戊也來聲請,那不就也是要以「程序終結」為由來駁回其聲請?兩個小題的結論竟然一樣?很顯然的,出題老師的題目不會是這樣設計的。所 以我就「大膽」假設薪資債權為向未來不斷發生之標的,甲之債權僅在已發生的薪資債權確實移轉至甲時,其已滿足的部分才視為終結。而且在寫題的時候我還自己 分甲說(已終結)、乙說(未終結)去討論,最後採乙說。結論就是丁可以參與分配,而且如此一來,第二小題去討論「假扣押與終局之金錢執行名義的效力孰 優?」的問題才有實益(不會與第一小題的結論衝突)。這一題的第一小題的「乙說」是我在考場上才臨時掰出來的,考前從來也沒有看過,如果沒有把題目整個看 完,我可能會認為法院以程序終結為由駁回丁之聲請是對的。
考完之後看到補習班的解答,上面說最近的實務見解大多採我所採的那個見解,而且強執國私這一科有61分,證明我的猜測應該是八九不離十。
在 看完題目也挑出問題點之後,就要擬定答題策略。因為所挑出的問題點可能不只一個,必須要去安排哪一個要先討論,哪一個要放在後面討論。這也就是前文所要求 的「層次感」,基本的、前提的或會重複討論到的爭點,就要放在前面討論,看起來才會邏輯分明,體系嚴謹。擬定答題策略後,才是下筆。平常在練習寫題目的時 候,一定要要求自己每一題都做到第一步「看題目和挑爭點」及第二步「擬定答題策略」。擬定答題策略一開始可以把它依順序寫在題目旁邊,久了就可以把挑出來的爭點在心中排一排就下筆了,但並不代表這個步驟就省略,而是在心中思索不用寫在題目旁,省一點時間。至於第三步「下筆」並不用每一題都做,但也是須要去演練,看看你自己的答題策略能不能在30分鐘內完整表達,如果超過時間,就要審視有沒有哪些討論是多餘的?或是有的概念可以一句話就寫完,卻用三句話去表達?多多練習這三個步驟,等到發現你已經可以很輕易地在30分鐘內走完這三個步驟,而且答題內容既完整又漂亮,你已經做好上考場的準備了。
最後以95年律師刑訴第一題做為範例,給大家參考一下:
【甲 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選任A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法院已經依法通知A到場,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定公設 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試附具理由,說明本案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步驟一:看完題目,邊看邊用筆挑出問題點。
1、「甲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此可以看出甲的案件是強制辯護案件。
2、「法院已經依法通知A到場,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審判期日到場。」
→第271條第1項,法院應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
→第31條第1項、第284條、第379條第7款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91台非152判例
3、「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定公設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
→31Ⅱ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所提到「實質辯護」的概念
4、「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實務見解(字號我不記得)認為無罪的結果不須要強制辯護,學者批評。
步驟二:擬定答題策略。
1、本案是強制辯護案件
2、強制辯護案件,應有辯護人辯護,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3、法院有依法通知辯護人
4、法院有依法指定辯護人,唯該日即辯論終結有違實質辯護概念。
5、無罪結果不須強制辯護,實務與學者的看法。
步驟三:寫題。
1、甲因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25條,甲所犯之罪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甲的案件乃強制辯護案件。
2、依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第284條、第379條第7款,甲的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否則法院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在案件確定後並可成為非常上訴之事由(91台非152判例參照)。
3、本題中,法院有依刑訴法第271條第1項於審判期日合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縱辯護人A疏於注意未到場,亦不減損其程序之合法性。
4、 依刑訴法第31條第2項,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題中,審判長有依法指定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 護,惟指定後立即進行審判,並於當日辯論終結,則甲之辯護權是否有受到保障,誠有疑問。學者有認為,應給予辯護人合理的時間為案件作準備,否則與沒有辯護 無異。最高法院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有提到,辯護人於案件中僅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與辯護人未到庭無異,其意旨與學者提出之「實質辯護」概念 相似。依此見解,本題中法院所踐行之程序違法,甲之案件與辯護人未到庭無異,其判決依第379條第7款乃當然違背法令。
5、如本案判決結果被告無罪,依實務之見解,強制辯護案件如果辯護人沒有到庭,而判決之結果無罪,如果因此撤銷原判決,反而徒增訟累,與保護被告之本旨有違。學
者雖有批評如此之作法倒果為因,不能因為嗣後的判決結果來追溯使得原本違法的程序合法化。惟如依現行實務的見解,則在此情況下本案的程序並無違法,被告不能據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或於案件確定後提起非常上訴。
--全文完--
這一系列的文章終於告一段落,心裡真是感到無比的輕鬆。寫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想給尚在國考輪迴中的考生一點幫助,我的文章落落長,廢話一堆,各位讀者還能耐心看完,已屬難能可貴,如果還能夠帶給讀者們一點啟發,那我花了這麼多的時間精力也值得了。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下兩個小故事:
第一個是我前陣子去宜蘭羅東夜市吃蔥油餅,和老闆閒聊著,老闆問我是唸什麼的,我說我是唸法律的,老闆邊做蔥油餅邊對我說:「你們這些唸法律的,將來都是要做大事的。不要整天都想要當律師,也要去考考司法官伸張一下正義啊...台灣的社會很需要你們這種人。」我笑笑的跟老闆說我會努力的。
這 個故事並不是說司法官就是正義的代表,律師就是邪惡的化身。跟大家分享一下第二個故事,也是前陣子,去一個長輩家吃飯,那位長輩家裡是務農的。他看完電視 報導有關司法的新聞後,開始對在場的其他長輩們高談闊論:「法官都是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其他長輩們也都開始回應,有的說他幾年前因為法官亂判讓他丟 了一塊地,有的說地方上的大黑道因為政商關係良好,他的案件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我在旁邊默默的聽著,突然那個主張「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長輩轉 頭問我:「我講的對不對?」我頓時啞口無言,支唔了半天才說:「以前真的是這樣...最近有在改善啦.............」
我們整天窩在圖書館唸法律,對外面的世界甚少關心,殊不知心中自命清高的位子,在一般民眾眼中是這麼的不值。難道律師及司法官都是自私自利、唯利是圖之輩嗎?
我不知道。
通過考試之後,耳聞了一些事情,益發覺得:「國家考試考人才,不考人品」。國家考試只是個過程,並不是全部。考上的不是神,考不上的請勿忘記你也是個人,一個完完整整的人。考 上了只是人生另一個階段的開始,考不上也不代表什麼,也許只是不適合這條路,人生還有各種可能。前幾天去我國中同學開的小吃店吃飯,他26歲的年紀和哥哥 每天工作10小時以上,辛苦撐起一間小店。聽著他述說以後技術熟練了,想要開連鎖店的雄心,我真的覺得,各行各業只要肯用心付出,在哪裡都是一片天地。
希望在看這篇文章的各位,在有朝一日通過考試之後,能夠走出法律這塊小圈圈,聽聽外面的社會是怎麼樣看待我們的,到底是社會對我們的偏見呢?還是我們的所做所為真的就是如同他們所說的呢?
也但願三十年後,我自己再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還能記得初衷,俯仰無愧。
敬祝各位金榜題名,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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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十二)
時間 Wed Apr 4 10:26:1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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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的架構:有頭有尾,層次分明
(1)邏輯推演:申論題是嘴砲比賽
法學是一門很注重邏輯推演的學科,如何發現問題點,然後從法條或基本理論出發,進而論證得出結論,講究的是一整套邏輯思辯的過程。記憶力當然重要,但是和邏輯思辯能力相較起來反而是其次。邏輯思辯能力強的,碰到沒看過的題目時也能從相關的基本理論推導出結論,這是死記硬背學說理論者做不到的。講得白話一點,光是死背一些枝微末節的東西,還不如把那個時間拿來練練嘴砲。在冷門題目一大堆的國家考試,一個記憶力超強但嘴砲普普的考生,跟一個記憶力普普但嘴砲超強的考生,後者會比較有優勢。
(2)一定要分點
深論題的考試,在答題時一定要分點。請記住,是「一定要」分點。坊間流行一種說法:「會寫的題目要分點,不會寫的題目寫成一沱,這樣老師如果懶得看就會給基本分。」跟各位講,這是一個錯誤的觀念。不管你會不會寫這一題,你都要分點。改考卷的老師最討厭要在字裡行間裡面找答案,那很浪費時間精力。一個老師要改那麼多份考卷,你跟他的時間過不去,就是跟自己的分數過不去。所以就算你這一題再不會寫,也是要給他分點。
但分點並不是隨隨便便的分,要分也要分的有道理,總不能一個概念分析到一半,就把下半部硬是寫成另一點。如果真的沒有辦法硬分的時候,就不要勉強啦!誰教你的掰功不到家,嘴砲沒人強。好吧,那把結論寫成另外一點總行了吧!
分點的時候我習慣用以下的層次:一、(一)、1、(1)。題目通常會用掉"一",有子題時會用掉"(一)",但我使用時很少會有比(1)還小的,最多用到"a",不過次數屈指可數。分點不用分得太細,太細的東西放在一點裡面用幾句話交待就好了,分點太細會造成改題者的混亂,反而造成反效果。考卷每一頁的最左邊有一個條空白的直行,把分點的數字寫在其中即可,不要寫在內文中,這樣改題老師看得也比較清楚。
(3)迷思:結論寫前面?
答題的時候要怎麼開始,有的人會建議先寫結論,再寫推論,他說這是「判決的寫法」,我個人覺得這有點多此一舉。因為我剛下筆寫題時有時候並不會預設結論,如何先寫結論是個問題。或許有人說那第一行先空著就好了,等結論推出來再回頭寫第一行。可是我寫題時都把結論放最後面,分數也沒有比較低。況且推論寫完了還要翻到前面寫結論,無形中會浪費不少時間,總之結論讓老師好找就好,放前面放後面我覺得沒有差別。
(4)層次感:帶著老師去思考
複雜的題目會有很多點需要去寫,此時並不是一股腦的全部丟上去,必須要去判斷哪一個是哪一個的前提,哪一個要放在後面寫,順序不要顛倒,要讓改題老師可以依著你的思考理路得出結論。比 如國私的題目常須要去處理「定性」、「國際管轄權」、「準據法」、「反致」等問題,在寫題時就要依照順序去論證,先有定性才有準據法,先有準據法才會有反 致。因此分點討論時,就不能一開始就討論反致,後來再「補充」準據法,這樣整個論證體系就顯得相當的紊亂,論證體系紊亂,就不能期待改題老師自己去「探 索」你的思考理路,讓改題老師困擾,就是造成你自己的困擾。
法科大部分的題目可以從法條或基礎理論下手。可以用「依xx法第oooo條,...」、「按oooo原則,...」等作開頭(在引用法條或基本理論的時候,最好少用引號「」,因為這代表你必須把引號內的文字寫得跟原文一字不差,只要在「依xx法第oooo條,…」之後用逗點,然後寫出大意即可),把基本的東西論述一次,然後討論其中的爭議點在哪裡,再來把案例事實套進去,最後得出結論。這個思考過程也是所謂的法學三段論法,先把大前提論述清楚,然後引入案例事實,得出結論。如此的論述方式,條理清楚,體系分明,重要的是,改題老師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掌握住你想要表達的內容。從基本理論出發的論述方式,各位可以參考大法官解釋,幾乎每一號解釋都是從基本理論(憲法規定、基本原則)出發,展開論證過程,得出結論。
不過上面這套寫法並不是所有題目都適用,有的題目有它獨特的解題模式,比如說民訴邱伯伯的題目,或是像民法、刑法也有許多特殊的題目須要不同的解法,比如「請求權基礎」、「三階層檢驗」等,這個部分我力有未逮,只能期待民刑法的真強者能夠提供其獨道的解題方法了。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不論你如何論述,都要有個結論。 經常見到有的人把甲說乙說丙說並列,寫了一大堆非常詳盡,最後卻沒有寫自己採哪一說,這樣的回答只有一半,分數也只有一半。不用害怕自己採的立場跟老師不 一樣分數會很慘,就我所知「持堅自見」的老師確實有,但是很少。大部分的老師都是看你的論證過程有沒有理,結論怎麼採是無所謂的。但是你沒有結論,這一題等於沒有寫完,分數會比你選錯立場還要慘。
此外也很重要的是,答題的時候前後理論要一貫,不可以矛盾。比 如說刑法題目要你討論「不能未遂」,你一開始認為「著手理論採風險製造理論,不能未遂因為沒有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因而找不到著手時點」,到後面卻說 「是以不能未遂雖屬未遂之一種,但因採『客觀未遂理論』之結果,其行為客觀上並無危險,其可罰性甚低,故不處罰,刑法第26條亦本此意旨而定。」問題是, 既然沒有著手,又怎麼認定不能未遂是未遂的一種呢?
這樣的答題方式,老師會認為你並不了解不能未遂的理論,頂多給個同情分。
3、不會的題目才是關鍵
考 場裡程度好的那些人,都是用差不多的時間,花差不多的精力在唸差不多的書,因此只要你的程度到了一定的水準,當考卷發下來的時候,你會的題目,通常程度跟 你差不多的考生也會,你不會的題目,他也不會。所以決勝的關鍵通常不會是在你會的題目,如何打敗那些跟你差不多程度的人,重點在那些你覺得不會的題目。會 的題目發揮得好是應該的,見到不會的題目還可以寫得頭頭是道就不簡單了。或許有人會問,都覺得不會寫了要怎麼寫得頭頭是道?說穿了,就是平常要多練習。
再怎麼樣難的題目,都會有一點軌跡可循。就算不知道老師真正想要的點是什麼,也要練習著從字裡行間去尋找可以發揮的點去發揮。把你就這個領域所想到的基本概念都翻出來,去套這個題目試試看,哪一個概念最可能有關係?就從你自己認為最可能有關係的概念開始發揮。對自己要有信心,要告訴自己:「反正別人也不會寫,我這樣寫搞不好會矇到」,然後一樣有頭有尾,寫出答題架構,得出結論。這就是「掰功」精髓所在。要知道,就算抓不到題目真正想要問的是什麼,只要寫得有點道理,基本分還是有的,但你放棄這一題,就只有一個結果:零分。別人不會的題目正是你好好發揮來屠殺他的戰場,請務必掌握。
我以95年司法官行政法第三題為例:
【甲 國稅局以乙欠稅為由,於90年8月5日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乙已於91年11月14日繳納該稅捐,惟甲國稅局因稅務人員異動緣故,未於乙納稅後馬上撤 回執行,致行政執行處於92年10月30日以乙欠稅(含滯納金、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為由,對其任職之丙公司及乙核發扣薪命令,扣押乙於丙公司之薪資,經 乙查詢確認未曾欠稅繳款,甲國稅局隨即於92年10月31日具文向行政執行處撤回執行,該處亦於同日立即撤銷執行命令。乙認為其「名譽」受損,擬向甲國稅 局主張國家賠償,是否有理由?】
我看完題目之後只覺得不知所云,腦中想到跟這個問題有關的基本「武器」就只有國賠法第二條第二項、國家代 位責任、第一次&第二次權利救濟理論及釋字469號解釋。我相信大部分行政法領域不熟的朋友都跟我一樣,想到的都只有這些。我思索了一下,覺得 469號解釋跟本題似乎關係不大,於是就大膽的如此論述(大概內容,非實際寫法):
1.乙對國稅局的請求權基礎可能為國賠法第2條第2項。
2.國賠責任的性質有國家自己責任及國家代位責任二說,從國賠法第2條第3項可認為我國法採國家代位責任說。
3.依國家代位責任說,國家所負的賠償責任,必以公務員本身的侵權責任成立為前提。依民法第186、195條之規定,公務員可能因侵害相對人的名譽而負賠償責任。
4.本例中,乙名譽權若因甲國稅局的稅務人員之過失而受有損害,可對其主張國家賠償。
就結果而言,雖然我沒有去複查行政法的分數,但是總分有57分,可推知這一題不至於很慘,比起那些放棄這一題的人,可說是大有展獲。
所以在考前一個半月練習題目時,除了練習那些你已經會的題目,更須要去練習那些你不會的題目。不會的題目的來源很好找,去各大學下載研究所考題,保證裡面滿滿都是你不會的題目。如果再怎麼不會的題目都可以在30分鐘內寫滿答案卷的一面半,而且寫得有條有理,那就表示你的「掰功」已經水到渠成了。
(四)三個步驟
考卷拿到的時候,我會要求自己三個步驟:
1、看完題目,邊看邊用筆挑出問題點。
2、擬定答題策略。
3、動筆。
第1、2個步驟通常會花去3~5分鐘的時間,係屬正常,超過5分鐘就太多了。但無論如何這兩個步驟不能省去。我在考場看過很多人一拿到考卷,題目還沒看完就猛寫,這種人通常都是來陪榜的。
拿到考卷時一定要把題目整個看完,在看題目的過程中可以把關鍵字圈起來,以及把你想到的問題點寫在旁邊。把 題目整個看完很重要,在考場上經常可見急性子的人,題目看到一半,見到某句話是自己知道的問題點,就開始論述,其實他看到的那個點只是次要的點,出題老師 真正想要考生討論的點在後面。這種人容易犯的錯就是前面不重要的點討論太多,後面重要的點反而沒時間寫,不是漏掉就是兩三行帶過;更慘的是寫到一半才發現 題目要討論的根本不是這個,或是前面所論述的結果跟題目要討論的東西會有衝突,各位在考場聽到有人用立可帶刷刷刷一次幹掉好幾行的,通常就是這樣的人。
把題目看完的另一個重要性,在於出題老師有時候有意無意會在題目中透露答案,而不把題目整個看完是不會知道的。我舉95年司法官強執國私第一題為例:
【債 權人甲於民國93年6月25日執本票准許對債務人乙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就乙對第三人丙之薪資債權(以下稱該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法院 於93年7月25日核發扣押命令,並於93年8月20日核發移轉命令。嗣債權人丁於94年1月5日持乙應清償借款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該薪資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經法院以該薪資債權已核發移轉命令,執行程序已終結而駁回丁之聲請。茲有債權人戊另於94年1月16日以准許對乙為假扣押之裁定為執行名義,就 該薪資債權聲請假扣押執行。
(一)丁有何種救濟方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
(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戊之部分?】
在 考場看到這個題目,只看完第一小題時,我感到迷惑了。因為我的強執程度並不好,我看的那本參考書上只有寫(在論述115條的部分):「移轉命令核發後,債 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就移轉給債權人,債權人就此部分程序終結。」如果乙對丙的薪資債權真的就這樣移轉給甲的話,那麼丁再就該薪資債權聲請就只能以「程序終 結」為理由駁回其聲請。但是再看到第二小題,咦?戊也來聲請,那不就也是要以「程序終結」為由來駁回其聲請?兩個小題的結論竟然一樣?很顯然的,出題老師的題目不會是這樣設計的。所 以我就「大膽」假設薪資債權為向未來不斷發生之標的,甲之債權僅在已發生的薪資債權確實移轉至甲時,其已滿足的部分才視為終結。而且在寫題的時候我還自己 分甲說(已終結)、乙說(未終結)去討論,最後採乙說。結論就是丁可以參與分配,而且如此一來,第二小題去討論「假扣押與終局之金錢執行名義的效力孰 優?」的問題才有實益(不會與第一小題的結論衝突)。這一題的第一小題的「乙說」是我在考場上才臨時掰出來的,考前從來也沒有看過,如果沒有把題目整個看 完,我可能會認為法院以程序終結為由駁回丁之聲請是對的。
考完之後看到補習班的解答,上面說最近的實務見解大多採我所採的那個見解,而且強執國私這一科有61分,證明我的猜測應該是八九不離十。
在 看完題目也挑出問題點之後,就要擬定答題策略。因為所挑出的問題點可能不只一個,必須要去安排哪一個要先討論,哪一個要放在後面討論。這也就是前文所要求 的「層次感」,基本的、前提的或會重複討論到的爭點,就要放在前面討論,看起來才會邏輯分明,體系嚴謹。擬定答題策略後,才是下筆。平常在練習寫題目的時 候,一定要要求自己每一題都做到第一步「看題目和挑爭點」及第二步「擬定答題策略」。擬定答題策略一開始可以把它依順序寫在題目旁邊,久了就可以把挑出來的爭點在心中排一排就下筆了,但並不代表這個步驟就省略,而是在心中思索不用寫在題目旁,省一點時間。至於第三步「下筆」並不用每一題都做,但也是須要去演練,看看你自己的答題策略能不能在30分鐘內完整表達,如果超過時間,就要審視有沒有哪些討論是多餘的?或是有的概念可以一句話就寫完,卻用三句話去表達?多多練習這三個步驟,等到發現你已經可以很輕易地在30分鐘內走完這三個步驟,而且答題內容既完整又漂亮,你已經做好上考場的準備了。
最後以95年律師刑訴第一題做為範例,給大家參考一下:
【甲 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甲選任A律師為辯護人。審判中,法院已經依法通知A到場,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審判期日到場。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定公設 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試附具理由,說明本案所踐行之程序是否合法?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步驟一:看完題目,邊看邊用筆挑出問題點。
1、「甲因殺人未遂罪名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由此可以看出甲的案件是強制辯護案件。
2、「法院已經依法通知A到場,但A因疏於注意,未於審判期日到場。」
→第271條第1項,法院應依法通知辯護人到場
→第31條第1項、第284條、第379條第7款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91台非152判例
3、「審判長遂當庭臨時指定公設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護,進行審判,並於該日辯論終結。」
→31Ⅱ
→最高法院91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所提到「實質辯護」的概念
4、「若本案判決結果為被告無罪,試問情形有無不同」
→實務見解(字號我不記得)認為無罪的結果不須要強制辯護,學者批評。
步驟二:擬定答題策略。
1、本案是強制辯護案件
2、強制辯護案件,應有辯護人辯護,否則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3、法院有依法通知辯護人
4、法院有依法指定辯護人,唯該日即辯論終結有違實質辯護概念。
5、無罪結果不須強制辯護,實務與學者的看法。
步驟三:寫題。
1、甲因殺人未遂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25條,甲所犯之罪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甲的案件乃強制辯護案件。
2、依刑訴法第31條第1項、第284條、第379條第7款,甲的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否則法院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作為上訴第三審之事由,在案件確定後並可成為非常上訴之事由(91台非152判例參照)。
3、本題中,法院有依刑訴法第271條第1項於審判期日合法通知辯護人到場,縱辯護人A疏於注意未到場,亦不減損其程序之合法性。
4、 依刑訴法第31條第2項,強制辯護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本題中,審判長有依法指定辯護人V為到場的甲辯 護,惟指定後立即進行審判,並於當日辯論終結,則甲之辯護權是否有受到保障,誠有疑問。學者有認為,應給予辯護人合理的時間為案件作準備,否則與沒有辯護 無異。最高法院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亦有提到,辯護人於案件中僅陳述「辯護意旨如辯護書所載」,與辯護人未到庭無異,其意旨與學者提出之「實質辯護」概念 相似。依此見解,本題中法院所踐行之程序違法,甲之案件與辯護人未到庭無異,其判決依第379條第7款乃當然違背法令。
5、如本案判決結果被告無罪,依實務之見解,強制辯護案件如果辯護人沒有到庭,而判決之結果無罪,如果因此撤銷原判決,反而徒增訟累,與保護被告之本旨有違。學
者雖有批評如此之作法倒果為因,不能因為嗣後的判決結果來追溯使得原本違法的程序合法化。惟如依現行實務的見解,則在此情況下本案的程序並無違法,被告不能據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或於案件確定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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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司考分享] 如何查詢修法理由
律司考生最痛苦的,莫過於修法頻率比Windows更新頻率更快這件事了,而且新修法往往還是出題重點,沒有瞭若指掌或是滾瓜爛熟,千萬別進考場。
我個人的經驗是,補習班一定會整理舊條文跟新條文對照表,外加修法理由,尤其是修法理由,是一定打5個星星,全部都得背起來的,可是沒到補習班補習的,或者是一考就考個幾年的,就必須靠自己收集這些資料了。
立法院的網站,有比全國法規資料庫更完整的資料,只是設計不好,搜尋不到。
我找到立法院的法律系統網站,收錄了『由立法院制定、修正或廢止法律之條文內容,並提供自五十九年以來法律修正前之條文、立法理由及立法紀錄。』
搜尋功能還算完善,修法理由從久到新,可以試玩看看。
延伸閱讀【轉載】[國考心得] 司法官及律師心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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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歌-牽阮的手
大家對林義忠牧師的認識,一定是先從歌曲開始
尤其是『真正好,來信耶穌真正好』這首歌
在GOOD TV看到這個牧師的故事(心靈不打烊)
知道他是一個馬來西亞人
因為上帝幫助他完成學業,而真正經歷到這位又真又活的神
後來,擁有高學歷的他,本想執業律師來賺一筆錢,孝敬父母
結果上帝呼召他去唸神學院
並且,在他掙扎萬分的時候,上帝對他說
『你比較愛你的父母』我原本以為上帝接著會說『還是比較愛我?』
但是上帝接著說的是『還是我比較愛你的父母?』
聽到這裡,我開始淚流,然後『不止』
上帝不只愛我們,也愛我們所愛的人
你認為用我們自己的力量來愛人會比較完全,還是上帝的愛?
還有哪裡能夠比把家人交到上帝手裡來的更安全?
附帶一提,林義忠牧師原本根本不會說福州話,也不懂音樂
(不是台語喔!所以你會發現他們的歌詞唱起來跟我們的台語歌不太一樣)
是上帝為了要讓他得著福州人,而給他的恩賜
很棒吧!
尤其是『真正好,來信耶穌真正好』這首歌
在GOOD TV看到這個牧師的故事(心靈不打烊)
知道他是一個馬來西亞人
因為上帝幫助他完成學業,而真正經歷到這位又真又活的神
後來,擁有高學歷的他,本想執業律師來賺一筆錢,孝敬父母
結果上帝呼召他去唸神學院
並且,在他掙扎萬分的時候,上帝對他說
『你比較愛你的父母』我原本以為上帝接著會說『還是比較愛我?』
但是上帝接著說的是『還是我比較愛你的父母?』
聽到這裡,我開始淚流,然後『不止』
上帝不只愛我們,也愛我們所愛的人
你認為用我們自己的力量來愛人會比較完全,還是上帝的愛?
還有哪裡能夠比把家人交到上帝手裡來的更安全?
附帶一提,林義忠牧師原本根本不會說福州話,也不懂音樂
(不是台語喔!所以你會發現他們的歌詞唱起來跟我們的台語歌不太一樣)
是上帝為了要讓他得著福州人,而給他的恩賜
很棒吧!
「第六號珍藏」太魯閣馬拉松21公里
從沒跑過21公里,也沒想過21公里有多長,要跑多久
半程馬拉松(21公里):東西橫貫公路牌樓→亞泥鳳凰林→東西橫貫公路牌樓→溪畔(折返)→太魯閣台地,限時3小時。
這次完全是被逼的
就連集訓期間,也在後悔,自己當初怎麼不堅持一點
被逼也能打死不從呀!
幸虧每次集訓之後,都有美食佳餚慰勞我們這群選手
呵呵~
老實說,看著自己因為集訓而體重下降
還有每次跟弟兄們一同訓練時那種交流跟情誼
才真的是這次馬拉松意外的收穫
另外,揮灑汗水,挑戰自我,也是馬拉松運動吸引人的地方
難怪每年都有那麼多瘋子,從各地蜂擁而至
天未亮就要到新城火車站等著搭交通車
滿滿的人,都是付錢給人家,等著被虐待的
真是不在其中,不知其箇中滋味,
其實,每次10幾公里的平地訓練(七星潭),是不夠的
因為太魯閣太陡峭,高高低低的很難跑
雖然體力尚可負荷
但是,地形的不適應,讓我雙腿輪流抽筋
這一抽筋,簡直就是完蛋了
心想著,只要在3小時內跑完就好,名次不重要
感謝上帝,2小時58分完成了。
哇!如果我說,我明年還要再來,會不會有人覺得我瘋了
如果我說,我明年再來時,要挑戰全碼42公里
會不會有人覺得我瘋的太嚴重了
終於可以體會大哥的話
這是一個可以突破自己,加強意志力的一個運動
以後遭受磨難時,能想到這麼痛苦的馬拉松都可以完成
還有甚麼過不去的難關呢!
半程馬拉松(21公里):東西橫貫公路牌樓→亞泥鳳凰林→東西橫貫公路牌樓→溪畔(折返)→太魯閣台地,限時3小時。
這次完全是被逼的
就連集訓期間,也在後悔,自己當初怎麼不堅持一點
被逼也能打死不從呀!
幸虧每次集訓之後,都有美食佳餚慰勞我們這群選手
呵呵~
老實說,看著自己因為集訓而體重下降
還有每次跟弟兄們一同訓練時那種交流跟情誼
才真的是這次馬拉松意外的收穫
另外,揮灑汗水,挑戰自我,也是馬拉松運動吸引人的地方
難怪每年都有那麼多瘋子,從各地蜂擁而至
天未亮就要到新城火車站等著搭交通車
滿滿的人,都是付錢給人家,等著被虐待的
真是不在其中,不知其箇中滋味,
其實,每次10幾公里的平地訓練(七星潭),是不夠的
因為太魯閣太陡峭,高高低低的很難跑
雖然體力尚可負荷
但是,地形的不適應,讓我雙腿輪流抽筋
這一抽筋,簡直就是完蛋了
心想著,只要在3小時內跑完就好,名次不重要
感謝上帝,2小時58分完成了。
哇!如果我說,我明年還要再來,會不會有人覺得我瘋了
如果我說,我明年再來時,要挑戰全碼42公里
會不會有人覺得我瘋的太嚴重了
終於可以體會大哥的話
這是一個可以突破自己,加強意志力的一個運動
以後遭受磨難時,能想到這麼痛苦的馬拉松都可以完成
還有甚麼過不去的難關呢!
懷孕可不可以喝咖啡?
愛喝City Caf'e的我,為了腹中胎兒,只好強忍對咖啡的愛
像孕婦健康手冊第45頁(吃出健康),就有避免食用咖啡與濃茶的字眼
直到遇到一位從懷孕期間喝咖啡喝到生產的媽咪對我說:
「她每天早上一杯,不過量,生出來的寶寶一樣正常
如果不能喝咖啡,那麼國外將咖啡當茶喝的老外怎麼辦?」
這段話激勵了我,為了想說服身邊的眾人我也可以喝咖啡,我開始上網找資料
並且,為了讓北鼻信服,我也當面問過醫師
醫生說在動物身上的實驗,確實咖啡因對其懷孕是有不良影響的
不過,尚未出現人體臨床實驗的結果
如果可以盡量不要,若真要喝,一天也不要超過一杯
參考資料如下:
PChome健康樂活
像孕婦健康手冊第45頁(吃出健康),就有避免食用咖啡與濃茶的字眼
直到遇到一位從懷孕期間喝咖啡喝到生產的媽咪對我說:
「她每天早上一杯,不過量,生出來的寶寶一樣正常
如果不能喝咖啡,那麼國外將咖啡當茶喝的老外怎麼辦?」
這段話激勵了我,為了想說服身邊的眾人我也可以喝咖啡,我開始上網找資料
並且,為了讓北鼻信服,我也當面問過醫師
醫生說在動物身上的實驗,確實咖啡因對其懷孕是有不良影響的
不過,尚未出現人體臨床實驗的結果
如果可以盡量不要,若真要喝,一天也不要超過一杯
參考資料如下:
| 懷孕時可以適當地飲用咖啡 | ||
| 來自美國婦產科醫學會的新指引表示,懷孕婦女飲用少量咖啡不會增加流產或是早產的風險。 | ||
但是由美國婦產科醫學會(ACOG)所發表的新立場聲明應該可以平息一些這樣的恐懼。該學會宣稱少量飲用咖啡,每天低於200毫克,不會增加她們流產或是早產的風險。 該學會在8月號的產科與婦科期刊宣稱,但是飲用較多咖啡就不一樣了。 ACOG產科職業委員會主席William H. Barth Jr.醫師在一篇新聞稿中表示,許多年來,婦女們對於她們在懷孕過程中是否可以飲用咖啡有著許多不同的訊息。在檢閱了目前為止的科學證據,每天飲用一些咖啡顯然不會造成流產或早產的重大影響。 【咖啡因含量差異】 一般而言,200毫克的咖啡因約等於一杯12盎司的咖啡,但是喝咖啡的人應該小心,不同的飲料有很大的差異。舉例來說,一杯16盎司星巴克沖泡咖啡有320毫克的咖啡因。 根據新報告引用的資訊,8盎司含咖啡因的茶,以及大部份12盎司的非酒精飲料,其中的咖啡因低於50毫克;1.55盎司的巧克力棒,咖啡因低於35毫克。 這項新的意見聲明是根據咖啡因對懷孕影響的一些近期研究所進行的文獻回顧。作者們也針對咖啡因如何影響懷孕時子宮內生長遲滯(IUGR)的風險進行研究。新文獻中指出,目前尚未有確切證據顯示咖啡因會影響IUGR風險,需要更多研究來進一步了解這之間的關係。 紐約市生殖內分泌學家以及流產專家Sami David醫師告訴他的病患,懷孕時,謹慎飲用含咖啡因飲料。 David表示,每天喝一杯咖啡,大約是8盎司,約有100毫克的咖啡因,或是兩杯紅茶或綠茶是可以的。 | ||
| 出處: WebMD Health News 作者: Denise Mann 審閱: Laura Mart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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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喝咖啡淺嘗即可
【徐弘治 醫師 / 臺安醫院 - 婦產科】
咖啡因存在於日常生活很多的食品、飲料如咖啡、茶、可可、巧克力、可樂當中,而不少的成藥當中也含量不少;當然,其中最常見的來源首推咖啡,而且它也是目前多數人所喜好的飲料,懷了孕的婦女也不例外。
咖啡因可以經消化道快速被吸收,在人體中大部分的體液都可驗出它的存在。懷孕期間,咖啡因在婦女體內的新陳代謝速度較慢,所以其血中濃度往往比非懷孕期間高出很多,所以其作用也較強。
過去的研究中,雖然在動物實驗發現咖啡因等對其胎兒有致畸性;但從歐、美、加拿大等地的臨床研究中,發現它對人類卻沒有致畸胎的危險性。只是,孕婦若攝取過量,會增加自然流產率;其生下來的新生兒初生體重較輕。孕婦本身也較易罹患骨鬆症。在動物實驗中,懷孕的猴子若攝取過量的咖啡因,會增加其胎死腹中的機率。
最近丹麥的K.Wisberg及其同仁,在《英國醫學期刊》(B.M.J. Vol.326,p420,22 February,2003)發表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孕婦若喝咖啡過量,也會發生胎死腹中的悲劇。魏氏在其18,478位產婦的問卷調查研究當中,將其區分四組為:1. 從不喝咖啡者;2. 每天喝1到3杯咖啡者;3. 每天喝4到7杯咖啡者;4. 每天喝8杯或以上咖啡者。
將此四組孕婦比較統計的結果,發現每天喝4到7杯咖啡的孕婦比未曾喝過咖啡的孕婦,其胎死腹中的危險率增加80%;每天喝8杯或以上咖啡的孕婦比未曾喝過咖啡的孕婦,其胎死腹中的危險率300%,也就是說增加三倍之多。
為什麼孕婦喝太多咖啡會導致胎死腹中?原來,過量的咖啡因會使孕婦腎臟釋出兒茶酚胺(Catecholamine)量增加,增加血管的收縮,引起子宮胎盤血液循環不良,導致胎兒缺氧而死。過量的咖啡因也會通過胎盤,進入胎兒的血液循環,直接作用胎兒的心臟,引起胎心率過速或胎心率不整而導致胎死腹中。
在該研究報告中也發現,喜好喝多量咖啡的孕婦,往往也愛吸菸、喝酒,由此推論,喝咖啡過量可能是胎死腹中的主嫌,而吸菸、喝酒則是幫兇。
因此奉勸所有孕婦,尤其是併發早產或胎兒有心律不整的孕婦,或有不孕症或習慣性流產的婦女,喝咖啡,淺嘗即可,才可避免上述後遺症。
哺乳媽媽可以喝咖啡嗎?
這又是另一個我關切的問題,有時候喝完咖啡去上廁所,都可以聞見咖啡的味道
那到底咖啡會不會透過母乳讓嬰兒喝到
咖啡因會不會影響嬰兒呢?
我也上網去做了一下功課:

來源:惠式金裝
那到底咖啡會不會透過母乳讓嬰兒喝到
咖啡因會不會影響嬰兒呢?
我也上網去做了一下功課:
| 哺乳媽媽 節制咖啡 |
| 【中國時報 朱立群/台北報導】2008.06.17 |
| 養兒育女不簡單,做家長的照顧新生寶寶,往往必須犧牲自己的嗜好。醫生提醒,即使在哺乳的階段,媽媽如有喝咖啡、吸菸、喝酒的習慣,也必須停止或有所節制。 哺乳媽媽照常肆無忌憚喝咖啡、茶、咖啡等含咖啡因飲料,恐怕會透過母乳讓寶寶提早上癮。台北醫學大學營養學系助理教授陳怡君表示,哺乳媽媽1天的咖啡因攝取量以750毫克為上限,相當於2杯卡布其諾咖啡,超過此限制,寶寶恐怕喝進過量咖啡因。 此外,為了避免寶寶上了咖啡癮,哺乳婦女應提前在下午3、4點前就把當天的咖啡配額量喝完,才不會讓寶寶受到咖啡因影響,「陪大人一起熬夜」。 酒精也不可不慎,陳怡君認為,哺乳媽媽最好滴酒不沾。不少居住在大城市的年輕媽媽都有睡前喝紅酒的習慣,陳怡君提醒,雖然有研究指出酒精下肚後會代謝掉,但還是建議哺乳媽媽向酒品說「No!」 烹煮麻油雞時也必須注意。陳怡君說,煮麻油雞必須煮到酒精完全揮發,千萬不要以為米酒對哺乳婦女是好的。 哺乳婦女也應避免接觸藥物。陳怡君說,不論是平常即在服用的藥物(如血壓控制藥),或視情況而吃的藥(如安眠藥),哺乳婦女吃藥前應該諮詢醫師。 哺乳媽媽的飲食習慣多少也會影響哺乳品質,陳怡君建議如有任何問題,一定要找醫師諮詢。但看哪一科醫師最好?陳怡君建議看「婦產科」,因為產婦應該注意的事項,哺乳婦女也應一併留意。 |
| 中時健康:http://health.chinatimes.com/contents.aspx?cid=1,17&id=1598 |
來源:惠式金裝
哺乳期間攝入咖啡因
食物中的咖啡因有天然的和合成的兩種。天然咖啡因存在於60多種植物中,包括咖啡豆和用來生產巧克力的可哥(可哥樹)。合成咖啡因則會添加到食物、飲品和藥物中。
咖啡因是一種刺激物,容易使得您的血壓升高,心跳加速,因此哺乳期間不建議吃含咖啡因的食物。咖啡因還是利尿劑,使得排尿過多,身體缺水。
母親食用咖啡因食物是否會影響嬰兒健康這一問題仍然頗具爭議性。
專家建議,孕婦可以適量食用含咖啡因食物,每天攝入量不能超過200-300mg,即不要超過2-3杯咖啡。但要注意,可能其他的飲料或食物中也會含有咖啡因。
母親攝入少量咖啡因,是不會通過哺乳過程傳給寶寶的。但是,如果母親攝取的咖啡因過量(每天喝6-8杯含咖啡因飲品),則可能導致孩子煩躁不安,入睡困難。
懷孕期間和哺乳期間,請出於安全考慮,限制攝取咖啡因的份量。如有問題和擔憂,請諮詢醫護人員,瞭解哺乳期和懷孕期的咖啡因攝取問題。
專家建議懷孕期的咖啡因攝取標準
優生優育基金會(關注孕婦和孩子健康的非盈利性機構):
嘗試受孕的婦女或孕婦應限制每日咖啡因攝取量不得超過200mg。
美國婦產科醫生協會:
未經證實少量咖啡因會危害胎兒(例如每日1-2杯咖啡)
英國食物標準署:
孕婦應限制每日咖啡因攝取量不得超過300mg。
美國兒科學會:
孕婦應不食用或適量食用咖啡因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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