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8月 30, 2007

網路或郵購-7天鑑賞期的問題

今天收到一封網路購物商店寄來的e-mail 寫著
您好,廠商已收到您的退貨商品,但您的退貨商品已使用過,不符合我們退貨規則,廠商無法接受您的退貨申請~若您有其他問題,煩請您於8/31前再來信或來電告知,若逾期未回覆我們將先為您取消退貨單之申請且將商品寄回給您,造成您的不便請您見諒!

可是,我之所以會退貨,是因為網路購物(含電視購物)都有7天鑑賞期不是嗎?而且7天內無條件不附理由退貨,都是消費者的權益呀?...

Q:賣家與買家約定強調先「不得退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就無法成立嗎?

網路拍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屬「郵購買賣」,依同法第19條第1項消費者如不願買受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此項猶豫期間之規定係法律為保護消費者所設之強制規定,約定「不得退貨」,違反上開強制規定,依同法第19條第2項該約定「無效」,故不可行。

又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應由企業經營者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故退貨之運費、郵資等亦應由企業經營者(即出賣人)負擔。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法律諮詢服務網 -> 公平交易法規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專區


喔?那我退貨應該就是理所當然啦!所以另一層延伸的問題就是

Q:當商品標示「但如要退貨.必須維持物品完好及包裝完整」或是「一經拆封,無法退貨」的字樣,究竟有沒有效力?

我打過電話去上述單位詢問( 服務專線 02-23328558 分機307 ),他們的回覆是那樣的標示是不合法的喔!鑑賞期是因為顧客沒有親自接觸觀看到該商品,所以給予消費者7天的時間決定,商品是否符合預期,鑑定觀賞(摸一摸,看一看,不包含用一用)是不是確定要購買該商品,若不是則在7天內可以無條件退貨。但是,那是在商品退回時還維持原狀的情況,例如手機會標示:盒子,配件必須完整...等等,假如你收到的物品,一經鑑賞就無法恢復原狀,例如保養品、食品...那就必須是商品有瑕疵缺損才可以退貨了。

為了印證,北鼻還要我再撥一通電話去消基會 (台北總會:電話:02-27001234 )確認,迷錯!真的是這樣喔!所以人客啊!還是先試用過試用品,再下單購買,會比較保險喔!

註1: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註2: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註3: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0條:「消費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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