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與台端簽訂之工作合約書,本人已確實於9 X年X月X X日至X X X (X X市X X路X X巷X號)拍照完成,但是台端積欠之通告費新台幣X X 0 0 元,至今未付。請台端於民國9 X年X月3 0日前將本人應得勞務所得費新台幣X X 0 0 元匯入本人X X銀行OO帳號。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佔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為公訴罪,請台端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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