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
與台端簽訂之工作合約書,本人已確實於9 X年X月X X日至X X X (X X市X X路X X巷X號)拍照完成,但是台端積欠之通告費新台幣X X 0 0 元,至今未付。請台端於民國9 X年X月3 0日前將本人應得勞務所得費新台幣X X 0 0 元匯入本人X X銀行OO帳號。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佔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為公訴罪,請台端勿自誤為禱!
那是一個充滿期待的夜晚。出門去上跳舞課前,出差兩天的先生還在疾馳的火車上。下課後我開車回家,當車子駛進車庫、引擎熄火的那一刻,屋裡的他其實早就到家,正靜靜聆聽著門外的動靜。 當我推開門,他已經等在門口了。他沒有催促,只是用那雙寫滿思念的眼神,溫柔地看著我脫鞋子。就在我踏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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