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一, 2月 25, 2008

模特兒催收通告費的存證信函(範本)

敬啟者:

與台端簽訂之工作合約書,本人已確實於9 XXX X日至X X X X XX XX XX號)拍照完成,但是台端積欠之通告費新台幣X X 0 0 元,至今未付。請台端於民國9 XX3 0日前將本人應得勞務所得費新台幣X X 0 0 元匯入本人X X銀行OO帳號。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佔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為公訴罪,請台端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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